建筑业资质管理规章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审批服务流程


  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其实,早在2020年11月30日,住建部就印发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此次三部规章修改正是进一步落实改革方案的具体举措。通观三部规章修改稿内容,有诸多亮点,个别地方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三大亮点

  首先,修改稿注意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此次精简对部分专业划分细致、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了归并。修改后,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这充分体现了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同时,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施工资质为例,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且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其次,修改稿充分体现出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的原则。以工程监理资质为例,原规定中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均需住建部进行审批。修改后,住建部仅针对综合资质、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甲级资质进行许可,其他专业甲级资质全部下放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许可。而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也仅许可铁路、通信、民航方面的专业乙级资质,其他各专业乙级资质许可权限则全部下放到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住建主管部门,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再次,修改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细化资质动态过程管理。以工程勘察资质为例,修改后,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不改变资质证书有效期。同时,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针对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修改稿明确了整改期限为3个月,增加了可操作性。同时,明确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完善建议

  尽管以上三部规章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服务,但相关配套规则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具体意见如下:

  其一,按照上述改革方案,住建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但这在此次规章修改中没有得到有效体现。建议增加原则性规定,明确放宽准入限制条件,对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对企业因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宜“一刀切”规定统一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允许直接承继部分资质等级。

  其二,改革方案要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这在此次修改中没有得到有效体现。建议增加规定: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规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并由住建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其三,增加规定配套保障措施。此次三部规章修改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了营商环境,但建设领域资质管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是必然要求。因此,在精简资质类别、压减资质等级,放宽准入限制、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同时,还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各类配套保障措施。建议增加鼓励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经营责任保险及资质依托职业资格人员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为合理规避企业和执业人员责任风险,在积极引导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基础上,引入专业保险机构的保险制度措施。这既可以为资质监管增加一道市场机制的“防火墙”,又可以避免建设单位过于看重资质条件,增强自主选择合格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在法律责任一节可考虑增加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特别是在告知承诺制条件下,强化失信惩戒力度,使得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请、许可、延续、变更、监管等环节,能够诚实守信。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