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出台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法院错误处置执行财产可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讯(记者陈和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调查、错误处置财产、错误分配财产等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解释》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涉执行司法赔偿立案审查的条件,赔偿程序与执行救济、监督程序的衔接,赔偿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其中,《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11种错误执行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存在这11种错误执行行为并造成损害,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些错误执行行为主要包括: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以及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据介绍,该《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和执行局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总结涉执行司法赔偿和执行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共同起草制定。下一步,最高法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