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杰
应构建更主动的域外法适用体系
——访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杰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社会经济发展和地缘政治安全发生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我国域外法适用体系?日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杰教授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从长远看,中国要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抓紧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明确法律在国际关系中的定位
宋杰表示,现阶段我国法域外体系具有被动性和防守性,应构建更主动的域外法适用体系,在立法时就考虑到这部法律在国际关系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如何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提供中国方案,从而有目的地赋予或加强其在域外的可适用性。
以民法为例,民法在国际关系中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宋杰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员流动的全球化,迫切需要民法保障我国在海外工作生活公民的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海外资产的安全。
过去近20年,多国曾发生以侵权等为由针对我国政府或个人的侵权索赔诉讼。对于此类诉讼,我们多沿袭传统的解决方式,即通过政治或外交方式等进行交涉,较少通过国际法或国内法方式进行有效维权。
“国际法规定存在不少空白和灰色地带,不足以为国家行为提供充分的合法性依据。”宋杰说,这需要通过国内法进行弥补。因此,必须对相关事项确立本国的管辖权,能使本国管辖权随着国家利益和国民的全球“流动”适当延伸,以确保本国“有权管辖”。
在宋杰看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中国公民和企业来说,可以多一条维权道路。即当他们在他国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如果无法通过该国法律维权时,除通过国际法和外交保护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外,还可以使用国内法律工具。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域外法适用体系构建中,不仅要考虑民法的定位问题,还要考虑所有国内私法和公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实现这一点要做到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
“所谓私法公法化,就是在私法性质的立法过程中,‘植入’传统中只能通过公法才能启动和处理的相关机制。例如,传统上,对国际犯罪,如酷刑等,国内法只从刑法角度进行规定和规制。但从民事角度看,也可以将其视为一种严重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内提供民事侵权救济。”宋杰说。
宋杰认为,民法作为私法能够发挥的作用不逊于公法。比如1789年美国颁布的《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案》、1991年制定的《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规定,对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酷刑受害者,无论相关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都可以向美国法院寻求严重侵权救济。这实际上将犯罪问题民事化,也意味着受害者不仅可以寻求刑事救济,还可以选择民事救济。
宋杰表示,以缺席审判为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和民事诉讼缺席审理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缺席审判标准非常高,其仅针对“贪污贿赂案件”或需要及时审判,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相比之下,民事缺席审理门槛低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都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在宋杰看来,刑事救济的高难度还体现在证据证明标准上。我国刑事诉讼要求检察机构证明案件已经“排除合理怀疑”。通俗来说,就是证明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得到合理解释。而民事诉讼中实行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当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应当允许法官认定这一事实。显然,在证据证明上,民事诉讼的速度更快。
当然,对当事人来说,更重要的是,民事判决的执行效率更高,方式更多,且能较快实现全球执行。
“公法私法化,就是在公法性质的立法过程中,重视通过多种途径,尤其是从私人主体角度规定在公法中解决问题的相关机制。”宋杰说,以反垄断为例,在反垄断调查中,要注重发挥私人主体的能动性,赋予私人主体一定的权利,既能提高调查的有效性,也有利于打击垄断行为。例如,赋予私人主体请求国内相关主管机构介入、启动反垄断调查的权利,甚至因此而提起相应诉讼的权利等。这是因为私人主体处于市场一线,且涉及切身利益,其对市场更敏感,对垄断行为的判断更及时准确。此外,私人主体掌握大量一手信息,在线索提供方面也会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