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退出情形和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4章13条。
根据《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具有该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管理办法》明确,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等7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以及司法鉴定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等身体健康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等6种情形,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擅自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经第三方能力评估不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7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
根据《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