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电子眼”沦为“罚款工具”
近期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明确要求,指出要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此举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好评。
电子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电子警察”,长期以来作为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交通违法事实的重要手段,对于震慑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等问题。
揆诸报端,经常可以看到对交通违章罚款的质疑和对“电子眼”的吐槽。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平均每车罚款逾千元。如此高额的交通罚款,使得人们对“电子眼”有所争议。去年4月,广东佛山一高速岔道口冲上热搜,引发道路设计不合理让司机频频“中招”、罚款过滥等吐槽,最终对该路段交通标志进行了改进。现实中,有的地方将“电子眼”设置在隐秘角落,搞暗中执法,许多人被罚得不清不楚,不知道何时何地被抓拍;有的地方通知违法当事人不及时,导致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多次被同一设备抓拍;有的地方将“电子眼”安装与收缴罚款外包给企业,涉嫌与企业构成利益共同体;有的“电子眼”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产生天量罚单等等,导致“电子警察”被异化成“创收机器”和寻租工具。
“电子眼”设置的初衷是用智能化手段帮助警察更好地管理交通秩序,提高效能,确保安全。但更重要的是从各种交通违章“大数据”中,深入分析其背后原因,哪些违章是由于司机主观问题造成的?哪些是由于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是否需要调整改变的?然而,一些地方的电子警察却违背其设置初衷,沦为了“罚款工具”。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建议”,引起社会共鸣。
交警执法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罚款。纠正得越及时,司机受到的教育越多,违法行为就会越来越少。如果光罚款不纠正,甚至连必要的提醒义务都不履行,眼睁睁看着司机“一条道走到黑”,就背离了执法的意义。公共财政花钱购买高科技监控设备,目的是为了执法的科学性与取证的准确性,是为了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并通过这种纠正逐渐减少违法行为。
小小“电子眼”,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更彰显执法公正和社会治理能力。管好管住“电子眼”,就是要让“电子眼”回归执法利器的职能定位,让其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努力实现“电子眼”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