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要求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
本报讯(记者汤瑜) 日前,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罚款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一事不再罚”、部门间执法协助、行刑衔接、委托实施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合理设定罚款数额,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两名或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要求,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办案。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整改纠正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众意见不重视等突出问题,规范非现场执法的取证、审核、录入、告知、处罚、救济流程,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通知》指出,对群众报案,凡属于公安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律及时立案调查,严格遵守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规定。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通知》明确,要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说理执法。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关爱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积极争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执法过度、粗暴执法等问题激化矛盾,引发负面舆情事件和不稳定事端。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在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