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地方的就地正法之态

  因镇压太平天国之需,清政府将中央权力逐渐下放,包括由皇帝掌控的刑杀大权。《清史稿·刑法志》载:“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就地正法被地方大员所掌控,后来发展到其他地方官员甚至团练、绅民都可行使。因就地正法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区域和适用方式上全面失控,晚清成为“乱世用重典”的历史反例。


  就地正法的适用对象

  就地正法的对象主要是太平军,同时包括北方捻军,上海小刀会等反清武装及其家属,以及为其提供帮助的民众和清军。若在战争中失职、渎职或者临阵脱逃的清军官员或兵勇,亦可就地正法。例如咸丰三年(1853年)二月初七,“和淳奏请将现交刑部治罪之徐广缙陆建瀛即在军前正法折”认为湖广总督陆建瀛在奉命剿匪途中听闻前路失利后临阵脱逃,以致城池失守,故请旨将其军前枭首。

  当时各地匪盗乘机起势,往往与太平军、捻军合作甚至入伙,地方督抚也用就地正法来快速打击。咸丰元年(1851年)九月二十九日,广西巡扰邹鸣鹤奏请对情罪重大的盗匪在讯供明确后即行正法,咸丰帝批示道:“知道了,嗣后仍著照此办理。”因太平天国每到一地便释放囚犯,重犯往往与其结为死党,清廷只能先处决重囚。咸丰三年五月,皇帝命令河南巡抚将太平天国交战区较近的州县,对因抢劫以及用火器杀人而待决的人犯先行正法,不再按秋审程序办理。

  即便是非暴力反清的,亦能就地正法。如咸丰三年五月十六日,已革监生钱江妄陈图谶,蛊惑人心,后被讯明后立即正法。这些表明,就地正法已成为晚清时期战时军民混用的整肃地方治安的办法。


  就地正法的适用程序

  为避免在战时适用复杂且漫长的逐级审转复核制,清廷于咸丰三年制定了《就地正法章程》作为应急审判程序。不过,就地正法也需经过审转复核,以防滥用。发生在距省城较近的州县案件,先由州县审讯,然后押解到府道复审,再解审到按察使复审,最后由督抚决定是否就地正法;而发生在距省城较远的州县案件,不再押解到省城,只是将录供由府道,经按察使司详禀督抚决定。在具体实践中,将犯人押解到省城只是特例,府县可直接审讯并就地正法。例如咸丰三年正月十九日,“袁三甲奏陈推阐谕旨关于军务情形折”记载,被生擒的结伙抢劫人犯可直接由府县官审明正法,民团在抓捕过程中亦可有便宜之权正法反抗者。

  章程强调就地正法的前提是要“讯明”,但事实上连皇帝也带头公然违反。咸丰三年八月初三,总协领奇凌阿因对供词有疑,便将案犯押解到知州后请旨即行正法,咸丰帝却批评道:“即应正法,何必交地方官,太属拘泥。”这无疑是在鼓励清军将领只要有足够的怀疑即可正法。地方官员在此授权下可谓杀人如麻。《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记载了自道光三十年(1850年)至同治五年(1866年)就地正法的人犯达十万余人,而据《清实录·乾隆朝实录》载,自乾隆元年(1736年)至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处决的人犯才六千余人。


  就地正法的适用区域

  就地正法的适用区域与太平军进攻时间和地盘扩张密切相关。因广西是太平天国的源头,从道光三十年(1850年)到咸丰元年,就地正法主要适用于广西。咸丰二年(1852年)四月五日,太平军从永安突围,五月十九日进入湖南,另有一部分太平军则进入贵州,同年湖南、贵州等地便开始适用就地正法,即便当时尚未制定《就地正法章程》。

  咸丰三年一月太平军攻克武昌,三月攻占南京,并定都于此,随后北伐及西征。此后三年间,就地正法的适用区域便扩展到江苏、河南、山西、直隶、山东、江西、福建、湖北、陕西等地。其中江西和湖北属于太平天国划分的21个省,因此是就地正法的重要区域。

  在天京事变后,太平天国的控制区域大为缩小,后来攻下江浙,转战川、黔、滇三省,咸丰六年(1856年)至同治五年,就地正法区域随之扩大到西南。除此之外,陕西、广东、湖南等省也有适用。即便在太平天国势力尚未波及之地,只要存在反清分子甚至盗匪现象,就地正法即可适用。因其简单便捷,可谓遍及全国。


  就地正法的适用方式

  就地正法大多采用的是斩、绞这两种传统行刑方式,实践中也有独创之法,如咸丰三年三月十四日,“周天爵奏报剿除陆遐龄等股四获胜仗情形折”记载将李邦治等12人全部骈首枭示。骈首枭示即两头相连悬挂于木上示众。

  此外,凌迟也被用于就地正法。例如咸丰四年(1854年)闰七月十二日,“向荣奏报师船续获胜仗并陆路布置防剿情形折”记录了一百一十名贼人分别被凌迟正法。同时,一些古代残酷的肉刑重新被启用,包括如刺目凌迟、枪淹毙、肢解寸磔等,甚至使用剜心之法,如咸丰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徐广缙奏报查明敌首肖朝贵实被轰毙等情形折”记载了罗五等高官被捉获后立即剜心致祭,以此震慑敌匪。

  综上,晚清在镇压地方动乱之际,将特殊刑罚变成唯一刑罚,彻底放弃了一般审判程序,故意曲解“乱世用重典”的本意,让“乱世用乱刑”变得理所当然、随心所欲,在镇压叛乱时失去了治理理智和制度理性,地方将此种为所欲为的用刑习惯和粗暴简单的方法变为治理手段,朝廷欲收归大权就很难了。就地正法这一特殊时期的刑事政策,恰是晚清政府大势已去的制度诱因,由此也导致社会动荡,民不聊生,反抗迭起,这其中很多问题仍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