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浅析

  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民事立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古代继承制度融合了礼法传统,不仅涉及身份地位、物质财富继承的世俗性规则,更体现出中华法系的特质,浓缩了我国的文化传统。同时,古代的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女性继承权的保护,强调嫡长子继承制。与之相比,我国现行的法定继承强调各类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是更加进步和优越的。


  古往今来,人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继承制度的发展。早在夏商周时期,人们就拥有了继承的意识,随着时代发展,继承的观念深入人心,具体的做法也有了转变。

  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民事立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古代继承制度融合了礼法传统,不仅涉及身份地位、物质财富继承的世俗性规则,更体现出中华法系的特质,浓缩了我国的文化传统。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的规定添加了更多的现代法治精神,同时也不乏我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文化基因。挖掘研究继承制度历史文化,对于更好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继承编等有关内容具有积极意义。


  唐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定继承完全以家庭为核心,理所当然,父死子继。五代十国和唐王朝的继承体制分别是宗祧继承制和遗产继承制。宗祧继承制在祖宗血脉延续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唐代继承制度中,代位继承已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且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唐代以前,虽有女性继承遗产的事实,但没有明确在成文法中规定女性的继承地位。在西周时期,女性的财产来源是从父亲那里得到的嫁妆。自唐以后,法律上才在成文法典中确认了女性的财产继承地位。通常,在女性结婚后是没有继承原生家庭遗产权利的,如果是未婚女性则可得到未婚兄弟财产的一半来用作嫁妆。但是在家庭灭绝的情况下,即在丈夫死亡后,没有儿子继承家庭财产,妇女有权继承家庭财产。


  宋代继承制度

  伴随商品经济萌芽发展,私有财产权意识也在日益强化,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善,在宋代形成了更加复杂的遗产继承体系。兄弟可以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把遗产平分,未出嫁的女性也可以和兄弟一样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并且遗腹子也和亲生子女一样拥有相同的继承权利。在南宋,户绝立继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丈夫去世然而妻子在世,立继从妻,称“立继”;在夫妻双双去世的情况下,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元代继承制度

  统一后的元朝保持蒙古族特有的传统,特别是在婚姻习俗方面,尊重不同民族的婚姻习惯,而不主张整齐划一。关于继承,蒙古人和色目人根据自己的习惯来执行,由幼子继承是蒙古的一般习惯做法,也就是由家庭中最小的儿子继承家产。后来,逐渐演变为各个儿子平均分配的制度,可是在实际中每个孩子所占份额其实并不同。户绝之家的女儿,丧偶儿媳也有继承权或附带条件的继承权。在元朝以前,法律允许丧偶儿媳带走原先的嫁妆,但是她不能带已故丈夫的遗产。如果离婚的妇女或寡妇再婚,她不得拿走丈夫的财产,比如从她的原生家庭带来的嫁妆,以及夫家的财产。 


  明清继承制度

  明朝受到了前朝少数民族思想的影响,对家族的观念十分看重。在明朝的思想文化中,一个家族的人保持紧密的联系,时时刻刻凝聚在一起,才能在日后得到发展壮大,在分配财产的时候也不例外。明朝在实行继承制度的时候,与家族聚居的观念是不可分割的。明朝的继承制度既可以维护原本大家族的经济利益,符合传统观念,又能让小家族持续发展,获得经济效益,推动大家族的进步。清代继承制度传承了唐宋以来继承法的传统:“立嫡以长不以贤”,重身份轻财货。无论是继承律例还是民间流行的继承习惯,都进一步完备,尤其独子兼祧继承,更是反映了清代对传统继承法的发展。《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这也说明剥夺了再婚者继承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守节的寡妇,清律则“听其卖产自赡”,其拥有对夫家财产的处置权。

  古代的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女性继承权的保护,强调嫡长子继承制。中国现行的法定继承与古代继承制度相比,强调各类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是更加进步和优越的。继承制度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日益丰富在不断完善,我们要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