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长沙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2021)湘0121执396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金与被执行人吴金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湘0121执39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决定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731/03》以一拍底价93.3059万元(保证金9.5万)于2022年1月7日至1月8日拍卖被执行人吴金奇与案外人毛艾鱼共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棠坡路51号恒基凯旋门3C期3314房屋。(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请意向竞买人进入相关链接查看详细拍卖公告内容)。特此公告
司辅机构: 0731-85507756(湖南履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长沙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2021)湘0121执47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志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湘0121执47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决定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731/03》以一拍底价70万元(保证金7万)于2022年1月7日至1月8日拍卖被执行人黄志权名下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万家丽路以东、潇湘西路以南世景华庭10栋1702房屋。(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请意向竞买人进入相关链接查看详细拍卖公告内容)。特此公告
司辅机构: 0731-85507756(湖南履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1122破5号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依据郑晓儒的申请,于2021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丽福大厦5楼511办公室;联系人:陈伟明;联系电话:1390578767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鑫都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09:00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212破65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尚品源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浙0212破申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尚品源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为其管理人。现就宁波尚品源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事项公告如下:一、时间: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二、申报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88号鄞州金融大厦B座11楼,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联系人:葛德颖,联系电话:0574-88302281/15958683696。具体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管理人处领取;三、申报注意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月19日下午14:15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特此公告。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822破20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根据朱国俊的申请裁定受理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担任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管理人。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亚美路131号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婧菁、徐俊文,联系电话:16605707899、151714839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衢州瑞宝亚克力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下午14:30通过“优破案系统”以线上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上参会方式在债权申报后由管理人另行指导,会议时间、地点等如有变动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或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书
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债权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余成书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态装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8日指定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为元态装饰公司管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作为元态装饰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能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1.债权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五证合一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确认);若委托律师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所指派函。
2.债权申报表;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特此通知。
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6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212破56号
本院根据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宁波新树日用品有限公司(“新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树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新树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2 年1月12日止,向新树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B1幢12A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19957028686,包捷律师)书面申报债权。申报时请说明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0日下午15: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6日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982民初5195号
赵磊:
本院受理原告徐梦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982民初3774号
李英辉:
本院受理原告毕玉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8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冀0982民初4146号
南磊:
本院受理原告黄兴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82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