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进一步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化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建议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拟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修订,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促进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后人”主题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化,但在以下4个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第一,关于规章名称。《征求意见稿》沿用《办法》原来名称,以“烈士”为主题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为“英雄烈士”。“英雄烈士”不仅包括已经牺牲的革命烈士,还包括近代以来,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人物。“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比“烈士纪念设施”范围更宽、内涵更丰富,建议《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持一致,把规章名称改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组织原则。《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标准要求:“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的要求,加强保护管理工作。”但对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中的定位没有明确规定,仅在第三十条规定,“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等方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建议增设一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关于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实践中,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普遍管护的较好,但有的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不到位。建议优化配置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资源,对于不方便管理的设施,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迁移集中管理。同时,鼓励周边居民就近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祭奠,帮助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4年对本地区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一次排查,建立排查档案。”但该款后半句“对保护不力、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表述,又似乎将“排查”指向已发现的烈士纪念设施。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定期筛查制度,定期在辖区内普遍筛查烈士纪念设施,如果发现烈士纪念设施遭到破坏的,应进行紧急修缮。同时,对新发现的烈士纪念设施登记造册,制定长远维护计划。”

  第四,关于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经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需要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因此,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经费,以同级财政投入为主,由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乡(镇)政府共同负责,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补助。”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