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汤瑜 通讯员段雪林) 日前,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困扰多年的云南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制机制问题将有望迎刃而解。

  近年来,随着云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主体更加多元化、内容也更加复杂化。2020年,全省人民调解参与的案件数为400298件,内容涵盖了山林土地、征地拆迁、邻里、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物业、道路交通事故、合同、生产经营、婚姻家庭等纠纷和消费纠纷。

  云南省法学会会长张太原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地方性立法工作,要求由省法学会统筹协调,尽快推动《条例》出台。

  经过多方协商,成立了由云南省委政法委牵头,省人大、省法学会及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性立法领导小组,并在云南省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经过组织专家反复论证,在总结以往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及省内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21年11月24日,《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获悉,《条例》不但明确了矛盾纠纷的调解主体、党政部门和调解机构的职责、部门衔接机制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而且明确要把地方党政部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同时,《条例》根据云南少数民族较多的实际情况,明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按地方风俗习惯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条例》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调解组织、调解机构之间的联动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