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角度解读《乔家的儿女》故事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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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乔家的儿女》以南京30年社会发展变迁为背景,讲述了1977年至2008年间乔家5个子女成长的故事,通过“小人物”的视角见证社会变迁和时代变化。乔家的故事平凡而普通,同时又反映出很多问题,其中不乏一些法律问题。
在时代发展变换的今天,以民法典的角度该如何去分析乔家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乔七七出生后不久,因乔祖望(乔七七的父亲)无力抚养,将其交由魏淑芹(乔七七的二姨)抚养,乔七七与魏淑芹之间是否构成收养关系?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关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人与送养人秉持自愿原则,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才能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剧中,乔祖望想将乔七七“送”给魏淑芹抚养,魏淑芹同意抚养,但需要乔祖望支付抚养费。这说明魏淑芹并没有收养乔七七的意愿,双方并未就收养达成一致。且双方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所以乔七七与魏淑芹之间未建立收养关系。乔祖望仍需对乔七七承担抚养监护义务,乔七七成年后也需对乔祖望承担赡养义务。
乔祖望无力抚养4个孩子,决定将其中一个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经二姨魏淑芬介绍,沈叔叔和傅阿姨决定收养乔四美并将其带到苏州,后乔四美因怀念哥哥姐姐自行回到乔家,收养关系是否解除?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从乔四美自行回家且一直在乔家生活,可以看出乔四美本人愿意解除收养关系。剧中并未交代乔四美的生父乔祖望与沈叔叔夫妇是否办理了解除收养登记。如果沈叔叔夫妇以及乔四美的生父乔祖望并未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书面协议,也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解除,那么乔四美与沈叔叔夫妇之间依然为法律保护的收养关系。
孙小茉(乔二强的前妻)在与乔二强结婚前即与其领导陈主任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了陈主任的孩子,陈主任拒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孩子出生后由孙小茉独自抚养,陈主任是否应承担抚养义务?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父或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且有正当理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定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确定亲子关系。
剧情中,在陈主任不认可孙小茉所怀孩子为其子的情况下,孙小茉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陈主任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同时,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因子女是否为婚生而有所区别。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成年。如果陈主任是孙小茉儿子的亲生父亲,那么在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也应当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乔二强(马素芹的丈夫)对马素芹的儿子智勇(马素芹与其前夫的儿子)视如己出,处处为他着想。乔二强的真情感动了智勇,他也完全接纳了继父乔二强。在与母亲沟通后,智勇决定改姓乔。他是否可以改姓?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因改名会对原有社会关系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法律也对姓名的变更进行了合理规制。对于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未成年人的生父或者生母一方申请更改姓氏,但尚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拟更改姓名有辱国格、人格的,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有逃避债务合理嫌疑的,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等情形下,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智勇已满18周岁,在未征得生父或者生母意愿的情况下,本人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姓氏;在智勇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生母马素芹单方同意将智勇姓氏进行变更,且未进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那么智勇姓氏的变更不受法律保护。
叶小朗(乔一成的前妻)为了准备出国,在未告知乔一成的情况下自行做了流产手术,叶小朗的行为是否侵犯乔一成的生育权?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生育权。如果夫妻之间未达成生育的合意,那么妻子自主选择避孕或流产,都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两人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秉持维护家庭和谐及尊重双方意愿的原则进行协商。当妻子自行流产导致生育权纠纷,丈夫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
乔祖望与保姆曲阿英“相恋”。在乔祖望奄奄一息时,曲阿英要求乔祖望给她一个名分,乔祖望也一口答应了。但双方还未领证时乔祖望就去世了。在乔一成与曲阿英协商要求其搬出乔家老宅时,曲阿英主张她与乔祖望是事实婚姻,所以老宅也有她的份额。曲阿英的说法成立吗?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此前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条例实施后,经民政部门登记确立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剧中,曲阿英与乔祖望相识于2000年之后,虽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不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曲阿英并非乔祖望的配偶,不在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曲阿英对乔祖望的遗产不享受继承权。
王一丁的母亲陈桂兰去世后,王一宁(王一丁的弟弟)在整理遗物过程中找到录音机,王一丁的母亲在该录音机中录下了遗嘱,将其房屋和2万元存款全部留给王一丁和乔三丽(王一丁的爱人),王一宁拒不承认该遗嘱。该录音遗嘱有效吗?
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剧中,陈桂兰在录音中记录了自己的姓名及遗嘱的主要内容,但剧情未交待陈桂兰在录音时是否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录音也没有记录见证人及遗嘱录制日期。所以按照民法典规定,该录音遗嘱应为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后,陈桂兰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陈桂兰患病后与王一丁一家共同生活,王一丁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多分。王一宁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但未对其母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