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张广骅、高秀: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1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张庭礼、泰安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洪祥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尚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尚珈因与被告尚志刚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时义国:
本院受理原告雷伟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雷伟彪借款本金56475.65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52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具人民法院
北京锦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朱四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纺织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许大米: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纺织路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广坤、侯玉平:
本院受理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刘威: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碧桂园方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36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林超与被告李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宋国领:
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庆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398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郑州金禄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309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兰占奇、贾贺贺: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02民初314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杨友贵:
何德勇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官承诺书、等诉讼材料各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毛坪法庭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送达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毛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杨友贵:
黄佑波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官承诺书、等诉讼材料各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毛坪法庭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送达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毛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杨友贵:
原告施远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友贵向原告施远华偿还欠款8647.00元。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杨友贵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毛坪法庭领取该案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曹德祥:
原告刘启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启窕与被告曹德祥离婚;二、原、被告所生长女曹锦美由原告刘启窕抚养,长子曹锦坤由被告曹德祥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刘启窕的其他诉讼请求。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毛坪法庭领取该案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吕振岳: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8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刊登于本报2021年6月17日
郝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章同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本公司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更正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任中才:
本院受理原告卢昌荣诉杨丽、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刘海全:本院受理原告聂忠贤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2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催告书 霍自然资监催〔2021〕58号
张士青:
你户未经批准于2018年11月擅自占用霍邱县临水镇李集村街二组境内集体土地堆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我局已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霍自然资监决[2020]58号),并于2020年9月3日通过《安徽日报》向你户公告送达。你户在法定的期限内尚未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5913平方米集体土地;2.缴清11826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户自觉履行。
限你户于十日内将上述催告决定内容履行完毕,你户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如需陈述和申辩的,请在上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履行催告决定,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催告书 霍自然资监催〔2021〕59-1号
刘文广:
你户未经批准于2019年2月擅自占用霍邱县临水镇王岗村二组境内集体土地堆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我局已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霍自然资监决[2020]59-1号),并于2020年9月3日在《安徽日报》上向你户公告送达。你户在法定的期限内尚未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1096平方米集体土地;2.缴清2192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户自觉履行。
限你户于十日内将上述催告决定内容履行完毕,你户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如需陈述和申辩的,请在上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履行催告决定,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