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金融商事案件结构持续变化 司法裁判规则导向作用日益显现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陈凤)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了通报。会上还发布了中英文版《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以及《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三份白皮书,其中“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系首次发布。
据统计,2020年上海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79258件,同比下降6.91%;审结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78871件,同比下降6.53%,同期结案率为99.78%。案件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卡纠纷数量大幅下降。除银行卡案件外,其他金融商事案件的收案数同比上升49.94%,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增幅均在50%以上。
此次上海高院还发布了《2016-2020年上海法院涉地方金融组织纠纷案件情况通报》,这是上海法院首次发布该类白皮书。
上海高院发布的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商事十大案例,涵盖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债券等多个金融行业。
在探索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方面,法院审理一起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在全国首次开创性地采用“多因子量化模型”计算方法,运用“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精准核定了每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金额。
明确法律适用规则方面,在一起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就登记于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对特殊情形下担保物权委托“代持”予以了肯定,通过给予上述商业模式必要的保护,拓宽了投资人关于增信措施的选择权,给投资人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渠道,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债券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依法维护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法院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明确,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机关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机构无权据此计收利息。该案入选2019-2020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