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查员制度在应用中完善

引进“外援”“庭外”助力


  如何规范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运行,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促进民法典时代下家事审判制度建设,成为家事审判实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家事调查员制度是指在家事审判中,家事调查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借助自身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通过实地调查方式,了解家事纠纷的相关事实,并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为裁判调解提供参考,帮助纠纷解决的一种调查制度。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118家试点法院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试点法院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

  目前,这一制度经过5年探索发展,在促进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也存在缺少专门法律依据、家事调查报告法律属性不清、家事调查员角色定位不明等问题。如何规范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运行,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家事审判制度建设,成为家事审判实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家事调查员辅助法官断案

  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妇女、儿童、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设置专门的家事调查员对有关事实进行探明并提出调查意见,便于法院对家事案件作出公正处理。

  据了解,该《意见》发布后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家事调查员制度,适用到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继承纠纷案件中。

  2018年以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融合家事调查与特邀调解两项机制,在家事案件中根据审理需要,委托辖区妇联干部、社工作为家事调查员参与案件调查和调解,辅助法官断案、促进纠纷化解。

  “男方多次婚内出轨,对家庭缺乏关心照顾,我们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恳请法院判令离婚,孩子归我抚养。”2018年4月,张晓芸(化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诉请与丈夫李斌(化名)解除婚姻关系。

  李斌不同意离婚,应诉后坚决否认其婚内出轨:“跟女孩吃顿饭、拍张照片算出轨吗?”

  考虑到双方矛盾激烈且各执一词,主审法官孙菊收案后委托东莞市塘厦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社工作为家事调查员参与案件调查。接受委托后,社工通过与双方面谈,走访双方亲属、邻居、社区、工作单位等方式,详细了解双方的婚姻关系及家庭、财产、工作情况,后向法院出具了长达7页的调查报告。

  庭审时,孙菊将该调查报告引入法庭质证,向双方出示。

  调查报告显示,张晓芸提供的案外女性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注明,该女性的紧急联系人为李斌,关系是男朋友,此外张晓芸在家中电脑发现了丈夫与其他女子的亲密合照。同时,社工经与双方面谈及调查了解到,李斌平时很晚回家,对家庭照顾较少。

  看到报告细节详实且有理有据,李斌不再反驳,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孙菊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虽然李斌称其没有婚外情,但证据显示他与别的女性的行为已超出正常朋友关系的合理界限,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另外,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应相互协助,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出现问题时应积极沟通,但李斌却以不想吵架为由经常晚归,不仅没有分担家庭责任,还导致夫妻关系长期冷漠。据此,法官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对此,孙菊认为,双方虽抚养能力相当,但据社工出具的调查报告反映,李斌经常晚归,对家庭照顾较少,而张晓芸工作时间稳定,照顾孩子更多;考虑到男方的母亲身体不好,而女方的母亲身体健康,更利于照顾孩子。综上,判定孩子由母亲张晓芸抚养。判决后,李斌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孙菊表示,家事调查员本身来自基层组织,具有长期处理基层纠纷的经验,通过他们的调查走访,可以详尽、真实地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家庭关系及诉求,为法官处理家事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此外,福建、安徽、浙江、广西、辽宁等地法院相继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试水家事审判新模式。


  家事调查报告采信规则需明确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经验基础上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家事调查员的任职条件、调查事项、调查方式等基本原则作出规范,明确提出家事调查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委托调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将法官从家事案件繁重的调查工作中剥离出来,交给专业的家事调查员,实现家事调查专业化的同时,有利于法官根据家事调查报告更快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许媚表示。

  在她看来,家事调查报告不仅反映被调查事项的情况,也包含调查员的综合评估意见,带有一定的主观价值判断,不完全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如果直接采用,可能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有损司法公信力,应进一步明确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副教授周艳波表示,家事调查员的引入改变原被告对垒争讼“二元化”传统证据提交模式,构筑了“三足鼎立”的证据收集格局。但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的家事调查报告才可以被采信,我国家事诉讼立法有必要规定家事调查报告的采信规则。

  由于家事纠纷具有人身性、伦理性、亲缘性、隐秘性和复杂性等有别于一般民商纠纷的特点,事实调查环节重要且耗时,尤其是特定事项的调查,因此探明家事案件背后隐藏的真实情况和产生纠纷的内在根源尤为重要。

  对此,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崔小红认为,调查报告应载明法院委托的调查事项,确有必要时可载明其他重要调查信息。

  “为更好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调查报告反映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事实,应经过质证后才能经法官自由裁量是否予以采信,必要时还可请家事调查员出庭说明情况。”许媚补充道。


  家事调查员的职责需明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事案件的审判更加复杂化、私密化,影响因素也更加多元化,利用好家事调查员制度、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工作,有利于促进民法典时代下家事审判制度的建设。

  在崔小红看来,家事调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更好帮助裁判机关认定事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其中,家事调查员选任是制度构建的核心。

  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均是聘任当地妇联、民政局、司法局等单位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推荐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员作为家事调查员。她建议采用组织推荐的方式,选任家事调查员。设置专门的遴选考试需要花费较多社会成本,职能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推荐人员能够进行初步选拔,利用第三方人员的职业便利辅助调查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组织推荐的人员相对固定,便于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住所地遵循就近原则选择调查员。

  从司法实践看,家事调查员在帮助化解家事纠纷矛盾、提高案件调解率和服判息诉率上成效显著,但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许媚表示,目前家事调查员凭借法院出具的委托调查函进行调查,而调查员是否属于司法辅助人员未得到立法承认,由于身份地位不明确,相关调查职能也不能有效实现。

  实践中,有的法院为了追求案件的调解率,要求家事调查员在调查事实的同时参与调解工作;有的法院要求家事调查员参与到判后回访工作,以便案件更好地执行。

  “家事调查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职能范围过宽,容易造成当事人权利受损,浪费司法资源。”许媚说。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定期对家事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法院对调查员开展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4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携手高明区妇女联合会开展了一场家事调查员培训活动,民一庭法官赵宇晴详细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并针对家事调查实务中碰到的家庭主妇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性质认定、居住权如何取得等新问题、新情况作出与时俱进的回应。

  周艳波表示,家事审判改革仍在不断推进和深化,家事调查员制度也在不断应用和完善,只有不断探索、发现,切实解决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困境,才能促进民法典视野下家事审判改革取得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