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驶入法律轨道

  近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回应,如规定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时,可以不配备驾驶人,新增准入条件豁免制度,明确无驾驶人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及违法时的担责主体问题等。(3月3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形态,智能网联汽车近年来在国内尤其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取得快速发展。2020年,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实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达到规模化生产,实现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在特定环境下市场化应用,为我国智能汽车的发展制定了清晰的路线图。

  一直以来,技术难题及法律难题是阻碍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两大难题。近年来,随着相关技术的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诸多技术性难题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到解决,但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有关的法律难题却未得到有效解决,阻碍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落地。

  我国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需要,使得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面临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等诸多法律难题,阻碍智能网联汽车的创新发展。比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需要由“人”驾驶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智联网联汽车,尤其是完全依靠“机器”控制的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显然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在准入问题上,由于我国对机动车产品实行准入管理制度,目前尚没有制定相应准入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面临无法被列入汽车产品名录,无法销售、注册登记,更无法像传统汽车一样上路行驶的难题。当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违法行为时,由于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担责主体,由谁担责的问题也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面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难题,国家有关部门及各地政府也作出积极探索,解决其中的法律难题。2020年7月,广州、长沙率先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无驾驶人测试上做出尝试,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在主驾无人的情况下开展测试,并为部分企业发放了远程测试许可。为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落地中存在的准入难题,2020年4月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准入条件豁免申请,为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等创新技术产品进入准入公告作铺垫。

  此次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率先做出探索,突破相关体制机制障碍,从道路测试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法处理、法律责任等环节,对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链条立法,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有法可依提供了工作思路。不仅如此,公安部近期正在征求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也增加了与自动驾驶汽车有关的内容,明确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的规定。这在国家立法层面尚属首次,也意味着智能网联汽车在国家层面的立法有望实现。

  通过立法规制,让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驶入法律轨道,是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落地的最好出路。无论是深圳的率先探索,还是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如果相关条款能顺利通过,将在一定程度上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扫除法律障碍,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合法上路及交通事故、违法处理责任主体的确定等提供法律支撑,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