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中院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黑名单”制度,有7家企业、7名个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被纳入第一批“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该制度依据温州中级法院出台的《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明确进入侵权名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类型及侵权事实以温州全市两级法院或经上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及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为依据。具体包括侵权人因商标、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被单案判赔50万元以上的;侵权人曾被生效裁判、行政决定认定构成侵权,又故意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新的同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侵权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等民生安全领域侵权商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上述侵权商品的等14种行为类型。

  《工作指引》也规定了侵权名单的救济途径。相关主体对其被编入侵权名单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法院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将相关主体移出侵权名单。同时规定,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满1年未出现因知识产权侵权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或因知识产权侵权被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情形的;或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后能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可向法院申请移出“黑名单”。

  除了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外,法院根据被编入侵权名单主体的具体情况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将适当选择侵权名单通报给相关主体所在的党组织、人大、政协相关工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市监局、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加大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同时,法院将依托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平台,主动对接市信用办、公安、检察、司法、市监、人行、文广新旅、税务等职能部门,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相关主体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目录》和《温州市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和措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