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详解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介绍该院审理涉“欺骗性”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所谓“欺骗性”条款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介绍,近6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较为迅猛,目前已占据该院各类案件总和的一半以上。自该院审判三庭成立以来,共受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3万余件,其中涉“欺骗性”条款案件收案量逾千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3.1%。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欺骗性”条款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此类案件占据了涉“欺骗性”条款案件的大多数;另一类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的,或者商标包含企业或业务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据悉,在此类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为81.3%。该院认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欺骗性”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如果申请人对产品特点的表述脱离实际情况,如对商品的质量、重量、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或者让人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产地摸不着头脑,将侵害包括广大消费者在内的公众利益,会因为触碰“欺骗性”条款的“红线”而无法获准注册。呼吁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提高对商标标志的敏感度,在决定购买一项商品或服务时,不仅要看商标,还要结合商品的成分表、标注的生产商等进行综合判断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