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很危险 致人重伤负刑责

  本报讯(通讯员李淑涵) 自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抛物罪正式生效。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决一起高空抛物案。

  2019年冬天,家住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某村的柴某在装修自家三层楼的房屋,在三楼与保洁工人一起收拾的柴某为图省事,将满满一袋子的建筑垃圾从三楼南侧东面的窗户扔了下去,在一楼装修的工人邱某恰从此处经过,被一袋垃圾击中头部倒地。邱某被紧急送医,最终医生诊断其为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经司法鉴定,邱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1月,河间市公安局以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将柴某刑事拘留并将该案移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间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柴某以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河间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某在自家楼房保洁过程中,为图方便,将垃圾从三楼窗户扔下,造成装修工人邱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柴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该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主观上是故意,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柴某的行为不必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案发地为柴某家楼房南侧,属农村房前屋后范畴,区域较狭窄,案发地边缘为臭水沟,西侧有简易房与主公路隔离,该区域不属于公共区域,平时不会有村民在此逗留,空间相对密闭。

  被告人柴某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不积极追求,也不持放任心态,实施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不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本案被告人柴某系本村农民,其熟知所扔垃圾的掉落地点,认为该地方没人经过,不会出事也不希望出事,其往自家楼下扔垃圾的目的只是为了图方便,对造成被害人损害后果不积极追求也不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于过失。

  最终,河间法院判决被告人柴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