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市场陷阱多 消费者购车须谨慎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汽车消费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一项重要消费项目。由于担心新车折价率高,或是车技不成熟而频繁剐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二手车。不过,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仍存在车辆来源不明、重要信息被隐瞒、经销商未进行严格车辆审查等情况。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召开“汽车消费领域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公布多起涉二手车的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提醒消费者注意二手车市场的诸多陷阱。


  合同应明确车辆卖方及其责任

  案情简介:

  贾某通过魏某向吴某购买一辆二手车。收到付款后,魏某交给贾某一份吴某出具的《转让书》,其中写明:“吴某将此车转让给魏某,并保证过户前没有查封、抵押,否则吴某退还全部车款和过户费用。”但贾某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得知,车辆登记证书是伪造的,车架号经过打磨篡改。车管所进一步答复称:该车是立案的被盗车辆,已发还原车主。

  于是,贾某要求魏某退还车款。由于贾、魏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维权对象不明确,魏某与吴某相互推卸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书》证明车辆是由吴某转让给魏某,判决解除贾某与魏某的车辆买卖合同,由魏某返还购车款。


  法官说法:

  二手车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从交付时就发生转让,只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常出现车辆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此外,车辆作为动产,还可以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设定质押或者抵押。一旦发生权属纠纷,消费者将无法成功购车。

  因此,购买二手车时,消费者除了关注质量、外观,还应注意审查车辆权属,仔细查验相关证件、权利凭证,尽量避免购买多次转让、权属不清的车辆。二手车经销者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审查车辆的来源渠道,不得出售所有人不明、疑似抵押、盗抢的车辆。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规避机动车指标的限制,要求消费者签订两份购车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在办理过户时与指定的车辆登记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前者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者是备案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二手车经销企业以自己是受车辆登记人委托代为销售、不是交易主体为由推脱责任,而车辆登记人则以自己没有收到价款、不是真正的出卖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因此,消费者购车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卖方及其责任。


  未如实告知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

  赵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辆二手车。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提车后,赵某发现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维修记录,便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该车在交付前发生过事故,级别重度A级伤损。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赵某退还车辆,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3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与其质量息息相关,销售者应全面披露车辆质量瑕疵、零部件更换、维修记录、实际行驶里程、多次转移登记等车况信息,并提供购车凭证和服务单据。

  消费者在购车前应全面了解所选车型的配置、价格、续航里程等信息,注意审查机动车合格证、识别码等显示车辆出厂状态及来源的重要文件材料,同时可前往4S店调取相关维修保养记录等信息,掌握车辆的具体状态。

  在上述案件中,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时,需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要树立证据意识,对销售者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承诺,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对车辆进行交付查验时,应在合同中记载车辆交付时的具体状态,包括里程表读数、重要部件状况等详细信息。


  二手车居间商有审查义务

  案情简介:

  卢某通过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向李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三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李某保证车辆不存在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水泡车情形,并保证已如实提供交易车辆的真实状况及相关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而经纪公司提供的车辆检测结果仅供参考,不对车辆状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担保及承担责任等。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重大事故车、火烧车、水泡车认定标准。

  卢某后来发现,该车曾涉水行驶,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水泡车认定标准,于是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退车并返还购车款项,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退还卢某居间费用。


  法官说法:

  在上述案件中,合同中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的车辆检测服务免责约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实践中,不少二手车经销者表示,在销售时对车辆状况,尤其是二手车的真实里程、重大维修记录或产权情况也不知情。

  对此,法院认为,与消费者相比,销售者在专业知识、经济和时间成本上,往往更具有了解、掌握车况信息的优势和便利,应当切实承担起审查车辆质量状况的义务,审慎核实相关购买凭证、登记情况以及维修、保养、保险等记录信息,并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必要时建立车况档案,规范订立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格式条款还应着重提示消费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