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起争议 温情普法续亲情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民法典实施进一步诠释了赡养的含义,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父母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困难时,法律并不强制子女对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成年子女对其父母应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这一诠释将更加人性化地解决赡养矛盾。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子女外出打工较多,农村老人赡养纠纷比较突出。近期,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赡养案件中,该案原告有5名子女,由于老伴去世多年,原告一直独居生活,现年迈多病导致无法独立生活,因不能和5个子女私下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法院解决赡养纠纷。法官详细了解后获悉,老人与5个子女中的两个多年来存在一些误会,不能很好沟通感情,导致赡养矛盾激化。经过调解,最终5个子女愿意每人每年分担3000元赡养费,并轮流陪伴照顾老人。
对于赡养类案件,本是家庭内部矛盾,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因案件的特殊性还是应以多元调解和化解矛盾为主,做到案结事了。一纸判决形成易,多年心结打开难。正如本案中的原告,抚养5个子女长大成人,各自完婚成家,本到了可以安享天伦之乐的年纪,却与子女对簿公堂,这肯定不是一个做母亲的初衷。
针对这样的实际情况,法官本着不再激化矛盾的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不仅讲清法律责任,更以情感入手讲到父母养育之恩、兄弟姐妹手足之情,最终达成了双方认可的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步入老年时,作为子女理应尽到孝敬和照顾的义务,不要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