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诉讼中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

  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第一步是考虑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一点说,就是确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法律上,最常用的管辖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确定诉讼将由基层法院还是更高层级的法院受理案件。级别管辖通常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律师可选择的空间不多。地域管辖则不然,司法实践中间或可见的“主客场”“拉管辖”“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等,多与地域管辖相关。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都可能成为“‘打官司’先打管辖”的技术性选择。


  虚构管辖的特点及治理

  我国内地民事诉讼适用同一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同类型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条文,裁判结果也应该相同。基于网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无论是在杭州“打官司”,还是在广州“打官司”,本不应存在质的区别。但现实情况是,不同的受案法院,内部规程不同,审判水平不同,判赔标准也不尽相同。选择不同的法院,裁判结果可能也不尽相同。一个常被援引的例证是,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认定为消费者并可基于此适用“退一赔三”,至今在不同法院,仍有不同认识,也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这给“主客场”“拉管辖”“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等现状提供了潜滋暗长土壤。“拉管辖”的常见方式,不仅包括虚列共同被告、虚列第三人(将真正的被告列为第三人,另虚列被告),使案件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还包括虚列案由或变更诉讼理由,使原告选定的“主场法院”成为受案法院。比如四川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就曾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例,并通过媒体提醒消费者,网购维权时用“假地址”虚构管辖连接点不可取。

  2019年11月,沈某在淘宝上分两次购买了由某公司出售、某酒厂生产的一种人参鹿茸酒,共36盒,合计消费2万余元。后沈某声称其发现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配料中添加有中药鹿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沈某以此为由,将该公司和酒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回其购物款2万余元,并赔偿10倍购物款24万余元,共计27万余元。诉讼中,沈某表示自己在住所成都市新都区的某小区收到以上产品,后又表示自己并不真正住在该小区,住所另在别处。法院经审理查明,沈某实际居住地址并非他提供的地址。同时,沈某涉及的另一起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又将收货地设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地,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沈某并未居住于成都市新都区,也未就将新都区作为收货地作出合理说明。法院认为,原告存在通过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嫌疑,并裁定将此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同类诉讼,在当事人精心挑选“主场”能赢“官司”,在“客场”总是输“官司”,那么这比“拉管辖”更值得人们反思。因此,建议对类似案例,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释法或公布“指导性案例”来统一对同类法律问题的认识,从而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强化同案同判。


  警惕恶意诉讼行为

  除上述案例外,还有一类“拉管辖”,这类诉讼更值得警惕。比如发生在美国纽约的“‘爸爸的选择’诉‘拼多多’案”。原告“爸爸的选择”是一家婴幼儿护理品牌厂商,被告是一家知名电商平台。2018年7月19日,原告在纽约提起诉讼称,有的卖家正在使用“拼多多”平台向美国消费者出售假冒或未经授权的商品。“拼多多”则称,诉讼内容“没有提到任何一单美国消费者在其平台上的实际交易,更不用说美国消费者在其平台上购买了未经授权的产品”。“爸爸的选择”随后修改诉讼内容称,美国纽约一位消费者通过“拼多多”平台上某店家买到了他们的某款产品。“拼多多”对原告提及的交易调查后认为,此次交易是原告为了能够在美国发起诉讼而刻意制造出来的交易,并向法院申请驳回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拼多多”不具有针对美国华裔消费者的侵权意图,支持了“拼多多”的驳回申请。

  由于网络的跨地域性,涉及电子商务、网络侵权等,在管辖问题上较线下纠纷更为复杂。我国民事诉讼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收案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客观上给恶意“拉管辖”“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等提供了便利,也给法院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从而凭借丰富的司法实践识破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让那些热衷以“拉管辖”等方式提起恶意诉讼或发起不正当竞争的当事人,非但无法因其恶意行动获利,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才是最好的应对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