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河北省沽源县法院公告 任大利:原告沽源县鑫旺汽修(张桂斌)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724民初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告 康胜:原告王林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杰峰:原告李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告 浦建:原告邯郸市盛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告 史玉强:原告曹俊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万方:原告瑞安市洪锦胶粘线带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5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春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0102.92元,利息20207.3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729.0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王春英负担88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王春英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冯世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 民初85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冯世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0740.03元、利息36397.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冯世荣负担1259 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冯世荣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伍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0324.84元,利息16925.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396.23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伍兵负担1068 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伍兵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 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和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可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 被告王和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3550.11元,利息47250.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10.59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8元,减半收取324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王和明负担3219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王和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代冬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代冬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3239.40元,利息73649.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代冬玲负担1752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代冬玲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木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范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平信用卡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范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5987.61元,利息17940.7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320.32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范苏平负担122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范苏平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唐梦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唐梦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6218.70元,利息41304.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395.4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唐梦思负担1474元 (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唐梦恩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黄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 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7221.73元,利息124277.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379.08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黄莹负担2370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黄莹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昌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昌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 日的信用卡欠款木金74897.08元,利息29652.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75.87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张昌远负担1222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张昌远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贺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8691.26元,利息31138.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154.8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贺勇负担1412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贺勇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玉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陈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6471.39元,利息30025.8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886.6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陈玉良负担1376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陈玉良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黔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黄黔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3344.84元,利息81152.9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801.04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黄黔春负担1866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黄黔春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唐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3471.38元,利息27397.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803.29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唐辉负担1030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唐辉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谢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4630.91元,利息41647.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38.26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谢柯负担1364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谢柯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文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胡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5445.76元,利息15142.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51.46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胡文平负担118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胡文平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929.44元,利息62810.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83.99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刘艳负担1811 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刘艳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仁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黔0103民初85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仁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7024.84元,利息25854.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论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刘仁正负担470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打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刘仁正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