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部:新疆“法考”1月23日恢复举行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发布公告,新疆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定于1月23、24日举行,1月31日举行主观题考试。
公告称,鉴于目前新疆疫情防控形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工作安排,司法部决定恢复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1月23日、24日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1月31日举行主观题考试。
司法部提醒考生,参加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应试人员范围及考试内容、方式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0年第5号、第8号、第11号)执行。应试人员参加客观题考试的合格分数线、成绩公布和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成绩公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以及如因疫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再次调整时间等,请及时关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告。
此外,应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考区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