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拟货币支付的法律思考
2020年12月31日,中国新兴电动汽车制造商广汽蔚来在官方微博上宣布成为中国首家接受“比特币”支付购车款的汽车企业。引发争议后,改为“接受数字货币支付购车款”。之后予以删除,并发布声明,为自己的错误宣传致歉。
在数字货币试点背景下,广汽蔚来的做法引人思考。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见,“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
虚拟货币能否进行交易?如果交易双方相互认可,那么该行为也仅能理解成“商品互换的行为”,法律上称为“互易法律关系”。这是因为我国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其有“商品属性”。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该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可能从合同效力问题入手,通常有4种判断路径:一是“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交易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根据《通知》《公告》的规定,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以数字货币为标的所产生的其他类型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三是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其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但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四是我国法律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并未禁止“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或财产的持有、使用和流转。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属于民法中的“物”。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并未禁止“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或物的持有、使用和流转。
在司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在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的同时,通过承认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来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交易安全。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广汽蔚来提出“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是否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如果企业明确接受“比特币”支付,其行为实质类似于变相承认“比特币”与人民币的对标,承认“比特币”的“代币票券”属性。这意味着消费者与广汽蔚来私定以“比特币”为支付方式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目前,多地在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也成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境内进行数字货币支付的,只能是数字人民币这一法定数字货币,它与“比特币”等有明确区分。不过,广汽蔚来事件也提醒大家,人们对数字货币的种类既存在好奇也存在误区。数字货币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之路,任重道远。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