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专家表示,《条例》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潮流,并根据浙江数字经济的发展实际,进一步提出了新时代背景下的发展框架,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打下扎实基础。


  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条例》施行后,《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将被废止。曾参与《条例》起草、论证工作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副教授表示,此次《条例》使用了与“信息”完全不同的“数字”“数据”概念,正是法律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的体现。

  “数字经济可以说是信息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数字化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梦周教授解释说,在信息化大浪潮中,随着技术的不断迭代,世界正从以互联网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化阶段,进入以大数据驱动为主要特征的智能化阶段。

  实际上,早在2016年,谷歌人工智能软件“阿尔法狗”通过积累大量复盘数据经验战胜了前世界围棋冠军、韩国棋手李世石时,大数据时代的帷幕就已经拉开。步入新发展阶段,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都积极开展部署。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随后,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分别推出了相关行业的大数据发展意见和方案。2017年,工信部发布了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0年六大重点任务,在“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中,明确要求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在此大数据产业政策环境下,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浙江于2017年年底将数字经济列为“一号工程”,提出要大力发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打造“云上浙江”“数据强省”。2019年10月,浙江入选首批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正式启动试验区创建工作。

  上述两位专家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延续了浙江省“推进信息技术深化应用”的发展重心,秉承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对信息化研究、教育、应用、管理等方面的鼓励与支持态度,再次强调要迎接数字化浪潮,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浙江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具体该如何发展?《条例》对此作了整体性的明确。《条例》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提出数字经济的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此外,《条例》规范内容涵盖了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有关部门的数字治理等诸多方面,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搭好了框架,为浙江省各地数字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徐梦周说。

  高艳东表示,《条例》的颁行,也为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法”提供了样本,用“浙江经验”促进全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稳中求进

  实际上,数字经济作为全新的产业形态,为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比如目前各国都面临着自动驾驶、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与数据泄露问题。此外,还存在电信诈骗、P2P爆雷、网约车事故、共享单车乱象、直播售假、强制人脸识别等问题。”高艳东说。

  面对诸多风险与弊端,该如何发展数字经济?高艳东介绍说,保守立法,如欧盟,围绕“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标准、适用指南,其中,《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堪称全球最严格的数据和隐私保护法规,制约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激进立法,如白俄罗斯,2017年,该国通过了《数字经济发展法案》,以各种激励性措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包括合法化加密货币采矿和交易等活动,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吸引外来技术与投资。

  高艳东说,相比之下,《条例》稳中求进。一方面,《条例》牢牢把握合法性的底线原则,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条例》明确了“优先发展”“包容审慎监管”等理念,实现从限制式监管法到促进式发展法的转变,通过立法肯定了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价值。

  “同时,《条例》立足于促进本土的发展,而非鼓励外来技术、资本的引进。为此,《条例》在规范的框架下,给予本土数字经济发展一定的制度弹性。比如《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高艳东说。


  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建设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土数字经济的发展,《条例》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高艳东表示,《条例》要求政府做好数字经济的基础建设,成为新基建的建设者,当好市场主体的服务者,运用市场的力量让企业成为发展先锋。比如,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技术发展,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在数据资源管理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同时,有关部门自身的数字化同样受到重视。在《条例》中,“治理数字化”被单独列为一章。“《条例》鼓励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治理机制、方式和手段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动人海式管理向数字化治理转变,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精准度。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高艳东说。

  在高艳东看来,疫情防控过程中,数字化应用功不可没,比如健康码的推行,大大减少了防疫的人力需要;再如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大数据的应用,有效提高了传染链的调查速度与准确度。此次《条例》将治理数字化延伸到更多领域,包括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智慧养老、数字教育、网络交易平台监测等诸多方面。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从政府管理到多元共治的转变要求。高艳东表示,数字经济带来的大量新问题,仅靠有关部门无法解决,需要政府、平台、行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以网络交易为例,《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各部门的不同工作任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市场竞争监管。另一方面,《条例》还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各方面义务,鼓励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数字经济治理。

  “从这个角度来看,《条例》也是对浙江全体人民的动员,不仅是各个部门,社会各界都要动起来,积极参与‘一号工程’的建设过程当中。”徐梦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