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高院印发意见规范类案检索工作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规范类案检索工作,促进统一裁判标准。
《意见》共6章32条,分别从类案检索启动、检索范围、检索方法、结果应用、监督追责、配套保障6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类案检索工作。
《意见》指出,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由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法官、合议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具有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提交案例支持其诉辩意见的案件等7种情形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意见》强调,类案检索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鼓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检索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要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理报告中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并随案归档备查。承办法官检索到的类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除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应当参照适用;类案为非指导性案例的,可以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