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以民法典为依据,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相关条款的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生态环境是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最大、成效最显著的领域,具有并发挥了重点带动全局的重要作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了行为违法性、主观故意性和损害后果严重性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吸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内容,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赔偿范围增加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制度探索提供了重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