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泽龙:本院受理原告刘仁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倪高萍、黄彬彬: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汉民:本院受理巢湖市大众涂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81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智:本院受理齐红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81民初254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兵:本院受理刘斌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8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庄磊:本院受理马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8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法院公告 杨海龙: 原告卢月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冀0724民初5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沽源县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公告 程岩: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华、徐义勇、蒋佑庭、杨环成、李宗庭、王继志、王书超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武胜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武立:本院受理原告班学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彪: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2民初110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工资报酬40100元。案件受理费802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王彪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转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上海速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戈瑞荣:本院受理原告任丘市长兴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98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翟晓辉:原告孙洪华诉被告郝波、翟晓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徐瑛泽:原告三河市宜信佳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民虎:原告三河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贾京凡:原告三河市京东仙雨家具建材销售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燕郊人民法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朴基贤:原告王红刚诉你与耿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108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清华:原告苏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三河市美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盼:原告刘海利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凤芝:原告刘平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小立:原告李建秋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建萍:原告三河市宜信佳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顺发化妆品批发部(经营者张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洪兵: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辽宁华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和汇广鑫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0)辽0192民初6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1年4月14日9时在本院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莱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雨发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837号和(2020)辽019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广州嘻饮力餐饮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浩:本院受理原告李娇诉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彦彤、刘涛、翟育新、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穆海涛: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三志物流有限公司诉你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海: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承嬉: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雅梅、常惠峰: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1082破47号 本院根据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0日栽定受理临海市恒翔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临海市恒翔眼镜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22日前向临海市恒翔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92号古建大厦5楼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13958581290张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海市恒翔眼镜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海市恒翔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1024破21号之一 本院根据曹前海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仙居县联宏 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2月15日指定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为仙居县联宏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仙居县联宏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 年1月25日前向仙居县联宏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建设西路4号;邮政编码:317300;联系电话:0576-87771964、13058783505)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仙居县联宏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仙居县联宏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
遗失声明 购房人张其先,身份证号:522725196212177120,共有人杨才龙,身份证号:522725196012297072,于2019年8月6日订购花果园商铺—整体商业—购物中心—4层12区—4583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套房房款收据(金额224258元,票据号0006767161)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原件作废,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其先 杨才龙
2020年12月15日
催收公告 邹雷将本人拥有的15个债权转让给邹志福,请相关债务人见报后直接支付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698373570374 ,户名:邹志福。债务人如下:翁坤宗52万;邹金国370万;刘南俊90万;邹建如30万;林铁雄1330万;唐康70万;徐立申60万;王建华140万;王玉新190万;陈海星20万;陈雄700万;黄舜明240万;邹金安460万;张恺扬190万;林天虎140万。
联系人:黄静丽律师13798469523。
2020年12月24日
声明
近日,有不法分子以各种理由向运鸿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索取诸如:股东名单、集团电商销售数据、营业报表、发明专利等商业机密材料。并且在此过程中,未出具任何合法调取手续。运鸿集团自2013年成立以来,至今已经持续稳健经营7年,目前运鸿集团旗下有三家上市公司及一家即将挂牌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运鸿集团严格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运鸿集团作为上市公司,该行为已经对集团名誉造成损害,致使集团经济造成损失。为维护运鸿集团合法权益,现特此声明如下:鉴于上述事实,凡来调取集团及关联企业的股东名单、集团电商销售数据、营业报表、发明专利等商业机密材料,需出具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调取手续,否则我集团将报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保留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运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