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文规范短租住房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本报讯(记者汤瑜)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简称《通知》),规范短租住房管理,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据悉,该《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政策调整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并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通知》提出,经营短租住房应当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楼栋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条件;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通知》明确了短租住房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规定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处罚。

  《通知》规定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供的业主身份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等材料,核实房屋状况,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人登记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通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即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短租住房的,应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