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分工、具体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注重结果的应用。
《暂行办法》全面构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各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监督、设立和调整监督、生态环境监测、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强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还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要进行有效衔接,建立工作机制和移送机制,在具体工作中实施好,发挥联动效应。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将充分依靠科技力量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保护成效评估、强化监督、日常监督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结果,将作为干部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离任审计和对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参考;将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技术咨询专家库,广纳贤才,为监管工作提供全面、高水平的专业指导、科学咨询和技术支撑;将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林草、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与媒体、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公开,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