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版权保护与免费公开机制之协调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修改建议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与原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第6条关于国际标准版权保护和第33条关于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公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公开)的规定均属新增内容,对促进国家标准的版权保护和宣贯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两条规定内容存在冲突,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征求意见稿》第6条第1款规定:“制定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标准具有版权目前在国际上并无疑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各大国际标准组织均制定有严格的版权保护政策。如ISO早在1951年就发布声明称其所有出版物的版权均归ISO所有,之后不断重申这一权利,并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其最新的版权保护政策为2017年出台的《ISO出版物发行、销售、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强调其发布的国际标准版权受保护,未经其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免费提供。我国作为国际标准组织成员,一贯重视国际标准版权保护工作,自觉履行国际标准版权保护义务,1997年便已出台《标准出版管理办法》保护标准版权。但《征求意见稿》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下载。”从著作权法角度看,公开标准文本是行使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必须由标准版权人行使或授权。在我国,国家标准版权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由其免费公开国家标准文本是合法行使版权的行为。但在现行国家标准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情形,对这部分采标的文本公开必须征得其版权人,即相应国际标准组织的同意,否则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公开,这就导致与前面第6条的规定直接发生冲突。
事实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时就已增加了国家标准公开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第33条是对新标准化法的落实,但依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公开是分类型、分步骤推进的,并非所有的国家标准文本一律免费公开。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上,对国家标准公开的方式也是区分“可在线阅读和下载”“只可在线阅读”“只提供标准题录信息”三种形式。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23日),该系统收录公开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共2029项,其中采标632项只可在线阅读,占比31.1%;推荐性国家标准共37185项,其中采标13237项只提供标准的标题和目录信息,占比35.6%。可见,涉及采标的国家标准并非全部免费公开。
基于此,《征求意见稿》第33条第3款的规定过于简单,至少从字面上容易与第6条的规定产生语义冲突。因此,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33条第2款后增加但书内容,修改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下载,但不得违反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作者分别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