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实施促进机制的完善与改进
编者按: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予以探讨。
——兼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完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今年启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于近日发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和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维护”一章,对国家标准发布后的文本公开、新旧标准效力转换、新标准宣传贯彻和解释、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标准复审、标准修订、标准废止等相关工作内容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强化国家标准的实施促进机制,既是对近年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相关成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也是对2017年标准化法修订新增内容的巩固和细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包括“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以及“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在这些技术要求实施场景下,其对应的产品或服务,在功能和质量上应当满足全国人民的公共需求。这反映出国家标准的实施主体在标准需求上也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国家标准的实施促进机制重在通过建立有效的实施参与机制,保障不同实施场景下实施主体的公益性标准需求的实现与表达,并将有关公益性标准需求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制定端,从而实现国家标准实施端和制定端的良性互动。这样既有助于建立国家标准化治理体系,也有助于提升国家标准的公益基础性质量治理效能。从这个角度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国家标准实施促进机制的规定,目前仍然存在实施主体激励同质化和参与激励不充分等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进。
首先,要建立国家标准实施主体的差异化规范体系,树立多元化激励导向。国家标准的多元化实施场景要求针对不同的实施主体进行差异化规则设计。但《征求意见稿》在激励导向上仍然具有单一化倾向。例如,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鼓励实施机制,《征求意见稿》第38条规定,鼓励政府、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在有关社会活动中优先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政府部门推动的政策制定活动具有高度的公益属性,优先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利于提升相关公益活动的效用。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也要求其优先采用公益性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显然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建议将“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修改为“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在公益性质量技术要求上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
其次,健全非政府主体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实施主体的能动性。《征求意见稿》的实施规则过多强调政府主体(包括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实施激励,但对于非政府主体(包括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科研院所等)的实施激励明显不足。例如,《征求意见稿》第37条规定的国家标准解释和咨询答复机制,仅规定了解释主体和咨询答复主体为政府机关,但对非政府主体的咨询渠道和程序并未明确。第39条规定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仅原则性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反馈问题和修改建议,但并未明确政府主体是否应当答复个人和单位的反馈信息。这两条规则设计均缺乏对作为信息反馈方的非政府主体的有效激励,这显然无法充分调动非政府主体的参与能动性,相关制度功能也就无法有效发挥。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第37条明确非政府主体向政府主体表达咨询需求的渠道和流程,第39条增加政府主体对反馈信息的处理答复机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标准公开和标准监督方面的规范存在空白。2015年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17条也明确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但是《征求意见稿》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标准化法第4章规定的监督规则,在《征求意见稿》中也并未有体现,这两点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作者为法学博士,中国计量大学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