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低温津贴切实温暖劳动者

  近日,哈尔滨市最低气温已降到零下20摄氏度。早上7点多,环卫工人丁占文正在扫垃圾,他把自己包裹严实,只露出眼睛,睫毛上有一层霜。被问及冬季室外工作有没有领过低温津贴,他回答:“没听说过低温津贴,你不说我都不知道。”某地人社局负责人表示:我们本地没有“低温津贴”规定,至于室外劳动者,像环卫工人、快递员等是否有低温津贴,由企业自行决定。(12月22日中安在线)

  近期,伴随着寒潮的到来,多地出现入冬以来最寒冷天气。“速冻”模式下,仍有一些劳动者在凛冽寒风中坚守岗位,如环卫工人、快递小哥等。国家相关法规对低温津贴作出了规定,然而通过记者调查,实际上很多劳动者对此了解不多,也很少有人领到,“低温津贴”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想发就发”“不发也行”的状态。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提到了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长时间在低温环境下作业,可能对人的心血管系统、免疫系统、骨骼关节等产生危害,诱发多种职业病,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公布的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之一。近年来,高温津贴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许多地方还对高温天气劳动者的津贴、休息等制度进行了规范,低温津贴却鲜为人知,也没有细化的规定。

  从长远来看,极端天气日益增多,户外艰苦条件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要引起重视。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层面低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法规,各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明确低温天气作业范围、适用人群、劳动保护措施、低温津贴及防寒用品发放标准等,对低温津贴执行制度的主体和津贴发放对象、条件、数额、月份、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明确企业和单位拖欠低温津贴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用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让低温津贴切实温暖低温下劳动者需要从监管上发力。各地各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督查引导用人企业和单位积极履行责任,落实好低温津贴惠民政策,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督促用人企业严格执行低温作业防护措施和低温津贴发放,依法支持劳动者维权。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逃避责任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严格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倒逼用人单位将低温津贴落到实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全社会应该更加关心低温下劳动者的冷暖,帮助他们及时有效表达利益诉求,让劳动者享受低温下的“温暖”,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