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法律重拳遏制“短信轰炸”
“6·18”“双11”“双12”……伴随着五花八门购物节一同到来的,还有若干年前为大众所熟悉的“短信轰炸”。只不过,这次卷土重来的“短信轰炸”则是披上了“网购营销”的外衣,让消费者不堪其扰。电商平台表示,官方平台未给商家提供类似服务,系商家自主行为。运营商称,可以开通“短信炸弹”应急防护服务。(12月22日《新京报》)
随着营销模式的更新以及治理力度的加强,这两年信息骚扰问题较前些年有所减轻,大部分智能手机还增加了骚扰拦截功能,屏蔽大量商业信息、垃圾信息,因此人们对“短信轰炸”的感觉也逐渐减弱。但“短信轰炸”依然在威胁或侵扰着很多人的安宁权益,依然应该受到治理防范机制的“重点关照”。
全面有力地遏制“短信轰炸”,需要法律出重拳,用实招。据媒体报道,工信部已就相关规定征求意见,拟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发送商业信息之前,应该征求用户同意。实际上,法律已经针对信息骚扰明确了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广告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63条还规定了罚则,违反本法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巡查、受理投诉以及与电信运营商、电商平台联合治理等模式,积极排查信息轰炸行为,收集案件线索,依法严肃追究涉案商家的责任,让商家付出法律代价。要研究提升对信息骚扰的处罚标准,加强处罚的威慑力,提升治理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骚扰往往与个人信息泄露孪生共存,只有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打击力度,织密信息保护的法律监管网,才能从源头减少信息骚扰现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