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明年1月施行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公开公平公正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6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明确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条例》规定,天津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与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天津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按照规定确定关联的社会信用信息查询事项与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条例》明确了信用奖惩制度,规定天津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与救济途径。守信激励措施与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减少便利化措施、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
(据天津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