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新规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汤瑜)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征求意见稿》指出,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1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成。

  北京住建委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征收补偿决定相关要求,压缩了行政机关工作时限,提升了工作效率。要求各区政府在争取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自愿签约的前提下,对极少数未签约户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做好经法院裁定后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维护绝大多数已签约群众的合法权益,尽早回迁入住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