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环太湖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

沪苏浙三地检察机关共同签署意见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日前,浙江、上海、江苏三地检察机关共同签署《关于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协作意见》(下称《意见》),对按照属地管辖难以有效解决的案件,提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创新探索全流域跨省际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推动形成跨省域执法、司法与监督合力,提升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意见》适用于沪苏浙三省(市)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细化跨区划管辖具体操作程序,包括线索移送、上级督办、指定管辖、协商管辖、相关原则及结案程序等,统一办案标准,规定“应逐步统一执法标准和司法办案尺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全流域、跨区划治理中的制度效能,从而破解水污染治理“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等瓶颈问题。

  据了解,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联合调研组,就建立环太湖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区划诉讼管辖机制开展调研,在充分听取环太湖地区检察院、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环太湖流域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实际制定了《意见》草案,在征求三地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最终定稿。《意见》旨在统一相关司法政策,推动形成跨区域监督合力,提升环太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