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修订后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职责。国家药监局负责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追溯义务。要求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交易信息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5项网络销售者义务,包括建立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并实施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并实施网络销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协助持有人履行药品召回义务,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追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同时,明确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清晰留存、可追溯。

  针对第三方平台,《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建立并实施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制度;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建立交易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制度;建立并实施配送质量管理制度等义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具备条件从事网络活动、未备案、违反信息报告义务、未出具销售凭证、GSP有关的罚则以及对平台和监管人员的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