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根据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银行花溪支行”)与贵州中凯利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利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贵阳农商银行花溪支行已依法将其拥有的对如下《债权转让公告清单》中所列的债务人(或借款人)享有的未获清偿债权(包括本金及尚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以及债权转让后依据主债权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利息等)转让给中凯利丰公司,从属于转让债权的担保权利及其他所有的权利、权益和利益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依法一并转让。中凯利丰公司已成为如下《债权转让公告清单》中所列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照债权项下相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向《债权转让公告清单》中所列债权的债务人(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或者其他义务人行使权利。现特将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或者其他义务人。现特此通知:《债权转让公告清单》中所列的债务人(包含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中凯利丰公司履行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

  附:债权转让公告清单:1.贷款支行:龙王支行,债务人(或借款人):贵州文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余额:9,891,100.00元,欠息金额:4,988,500.00元,担保人:周伦源、叶德花、刘树明、周梅祥。2.贷款支行:龙王支行,债务人(或借款人):贵州光华铁业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余额:10,700,000.00元,欠息金额:4,956,100.00元,担保人: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陈振峰、王铭铭、吴廷明、吴石付。3.贷款支行:龙王支行,债务人(或借款人):贵州弘如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余额:9,900,000.00元,欠息金额:4,585,600.00元,担保人: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林武、阮昌春、吴廷明、吴石付。注:本债权转让公告清单列示的债权本息暂计至2019年4月15日。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溪支行

贵州中凯利丰投资有限公司

  韦国洪: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诉被告韦国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94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韦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的透支本金45665.69元,利息和违约金合计14773.16元(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计收利率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高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诉被告高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94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的透支本金44755.23元,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6102.72元(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计收利率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何家浪: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诉被告何家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94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何家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的透支本金58132.73元,利息9199.76元,违约金2753.09元(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计收利率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赵真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诉被告赵真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94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赵真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的透支本金43279元,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4388.01元(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计收利率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付倪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诉被告付倪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94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付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的透支本金49477.92元,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7881.15元(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计收利率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梁先立、梁寻: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发、宋宝珍诉梁先立、梁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蒙焕智: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强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2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蒙焕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国强38321元,并自2019年9月20日起以38321元为基数按照月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尚欠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国强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徐国强负担424元,由被告蒙焕智负担103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龙进红:原告胡德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730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唐铭佑:原告贵州双禄钢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铭佑、刘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黔2730民初223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19)黔2730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吴健、吴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永光与被告吴健、吴德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签订的《清镇市城北新区道路工程内部承包合作协议》;2.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50万元工程保证金,并支付原告50万资金占用费128275元(按照银行同期利息6%从2015年6月3日暂计算到起诉之日,具体以实际清偿为止),二项共计62827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81民初4360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回避告知书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周鸿: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周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12512.64元给原告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周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吴学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友波诉被告喻国、刘少林、吴学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结案,被告刘少林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730民初6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李川: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鸿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730民初20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许林、罗复琴:本院受理原告韦泽君诉被告许林、罗复琴、周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王一涛、龙里县佳能一路平安汽车服务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一涛、谭勇发、龙里县佳能一路平安汽车服务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贵阳市水云涧个体水疗酒店、吴连东: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诉你公司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等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16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逢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蒙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里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黔2730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蔡武英:本院受理(2020)黔0423民初1321号原告勾永刚诉你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织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风险提示书、作风建设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公正高效审判承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期、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09时整(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思清、饶剑英、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被告张思清、饶剑英、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思清、饶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403623.52元,利息8349.57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张思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4元,减半收取402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63元,被告张思清、饶剑英、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59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张思清、饶剑英、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宋贤梅、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被告宋贤梅、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宋贤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444851.01元,利息9206.44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宋贤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8元,减半收取422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74元,被告宋贤梅、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50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宋贤梅、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于德祥、兰华、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被告于德祥、兰华、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于德祥、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341550.16元,利息33791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德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2元,减半收取350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39元,被告于德祥、兰华、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62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于德祥、兰华、贵阳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杨加进、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杨加进、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加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335387.96元,利息18392.36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杨加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5元,减半收取33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30元,被告杨加进、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08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杨加进、贵阳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柳永军、杨国仙、美的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柳永军、杨国仙、美的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柳永军、杨国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808816.05元,利息45389.52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美的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柳永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4元,减半收取622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15元,被告柳永军、杨国仙、美的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12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柳永军、杨国仙、美的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罗伟、温友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罗伟、温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罗伟、温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135653.84元以及利息8240.24元(包含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对被告罗伟、温友静提供的抵押房屋即位于贵阳市乌当区大坡路36号城市魔方26号楼1单元20层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黔(2016)乌当区不动产权第000312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后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161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罗伟、温友静负担158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罗伟、温友静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