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监管原则应更具操作性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网络交易已经成为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但需警醒的是,与传统的政府监管不同,互联网经济的监管一开始就与传统经济模式的监管有所区别,比如一旦产生矛盾纠纷,主要通过网络交易主体协商解决问题:网络评价解决网店消费者无法实际体验产品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等。因此,如果不区分监管事项、不注重监管方式,一味强调加强监管强度和力度,则可能从根本上摧毁互联网经济的活力和发展的空间。此次《办法》第4条对此做了积极回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对于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毫无疑问,审慎监管原则已经是政府制定相关监管政策重要的指导思想之一。但要将原则贯彻实施好,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其内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一事一策”,平衡好监管的强度与力度。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每一起具体交易事项的特点是不一样的,需要根据其特征,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不能一以概之。目前,“简政放权”为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它通过做“减法”,清理下放行政审批、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同时通过完善市场监管做“加法”,使政府依法科学履行职能。因此,面对互联网经济的持续繁荣,面对互联网与各种传统经济活动的结合,政府在实施监管时首先需要考虑是否还有必要将传统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许可制度照搬到线上来。如果能够根据互联网经济的特点,适时地对线上活动更多地放开,把不必要的许可在线上予以停止,有助于让互联网经济释放出更多活力。
其次,承认和支持网络平台的治理地位。政府放松监管的同时,应该在《办法》中更多地承认网络平台在公共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发挥其可能更有效率的监管作用。同时,需要考虑在《办法》中设置诸多强制性义务的必要性,如《办法》第23条要求对所有网络平台经营者对网店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核,“并对登记档案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可能会给网络平台带来许多技术和监管方面的成本压力,应该根据不同平台不同经营者进行区别对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政府应该考虑“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经营者”模式的可能性,网络平台企业虽以逐利为主要目标,但为了持续发展也会重视对平台经营者的监管,毕竟自身形象关乎企业本身的发展。对平台监管不力、不到的地方,政府也可以与网络平台更多地协商,或者通过法律规定,促成其利用技术优势加强监管。
最后,正确评估监管手段或方式的适当性。如果确需进行监管,在采取具体监管措施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正确的比例原则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判断政府的监管方式是否合理,相应的监管手段是否能有效地实现监管目标,是否对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最小,以及是否是最佳的实现路径,即对监管目标而言,监管成本或手段的付出是值得的、恰当的。同时,这些分析应该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相关信息应及时发布,以便让公众有效参与进来,对分析的相关考虑是否恰当、合理提出意见。有理由相信,一个充分的、理性的监管决策,有助于实现政府审慎监管的立法目的。
综上,网络交易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已日渐凸显,相应地,政府监管也需要及时更新,以起到正面推进的作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网络市场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监管的力度和强度应当平衡好,以便更好助推互联网经济良性发展。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