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日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条例》明确,对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控,并提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要求,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产生废弃沙发、衣柜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应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同时,各地应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

  《条例》明确,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有害垃圾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垃圾则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其中,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应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据《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