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视域下的海事司法保障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创设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在依法保障航运业繁荣发展,营造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也面临着为建立全面开放的新格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的新挑战。

  海事强制令的立法选择

  禁止行为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时期已出现雏形,14世纪末15世纪初,英国衡平法院为弥补普通法院的救济不足提供了禁令性救济,继而建立了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大陆法系则形成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假处分。各国行为保全制度均遵循着同样的立法模式,即针对行为的强制措施并非是一种终局性、绝对性的命令,而是在不审查当事人所提出事实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作出的假设禁令,其作为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性救济措施的效力持续至终局裁判作出之时。

  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民商事立法尚未建立行为保全制度情况下,海事法院通过准予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申请的形式解决了“卡西亚”轮强制开航纠纷、“托巴斯”轮强制卸货纠纷,为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的设立积累了实践经验。在海诉法起草之初,海事强制令曾以“行为保全”之名存在于海事请求保全章节之中,但最终海事强制令被界定为“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的新特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为建设海洋强国再一次吹响了号角。这要求海事强制令司法审查实践应紧紧围绕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工作展开。

  首先,海事强制令司法审查工作应契合开放性经济新格局中航运经济便捷高效的特点,突破传统行为保全制度的桎梏。海事强制令的发布并未产生海事请求人限期提起诉讼或进行仲裁的法定义务,一旦海事强制令执行完毕,海事强制令程序即告终结,并不必然产生后续诉讼,即便当事人围绕涉案争议另行诉讼也不影响海事强制令的效力。例如,集装箱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装载其集装箱的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权人完成既定航次在目的港交付集装箱,该海事强制令执行未果,集装箱出租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赔偿其转运集装箱至目的港的损失,集装箱出租人在后续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与诉前海事强制令申请无关,该诉讼请求是否被后续诉讼支持亦不影响海事强制令的效力。如果该海事强制令得以执行,当事人之间亦无需提起诉讼。

  其次,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树立海事审判的国际形象,海事法院开启了适用海事强制令反制禁诉令的司法实践。在“KENSIRIUS”轮货损失案件中,货物保险人向托运人赔偿了货物短少损失后,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运输该货物的“KENSIRIUS”轮,随后提起了海上货物运输提单纠纷之诉,要求“KENSIRIUS”轮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KENSIRIUS”轮所有人取得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签发的禁诉令,要求货物保险人撤回在海事法院的起诉。海事法院应货物保险人的申请作出了要求“KENSIRIUS”轮所有人撤回禁诉令申请的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制度之完善

  海事强制令作为由程序法创设的临时性救济措施,被赋予了以司法强制力保障当事人之间海事海商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以及纠正妨害海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当行为的独特司法功能。在合同纠纷中,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违约方是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在侵权纠纷中,亦需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侵权方以及其承担责任的大小、方式。海事强制令司法功能的实现需要对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实体性审查,同时海事强制令司法审查又必须满足时效性的要求。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海事强制令司法审查具备了紧急审理程序的性质。紧急审理程序是指具有简易快速裁判特征的诉讼程序,是在特定适用范围下的民事速裁程序。将海事强制令界定为紧急审理程序,既体现了程序的对抗性、裁定的非终局性以及假定执行性,同时又满足了海事司法实务简便高效的要求。

  笔者认为,在明晰海事强制令法律性质系紧急审理程序的基础上,完善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既要保障被请求人提出抗辩的程序权利,又要在立法上对审判程序作较大程度的简化,如在海事强制令司法审查中引入听证程序,但听证前的送达可采用确认知悉的简易送达;既要赋予法官快速裁判权,又要通过司法判例明确海事强制令司法审查的标准。

  海上运输、国际贸易、航运金融等环环相扣,海上商事主体的利益紧密相连。一旦某一环节发生纠纷导致海上货物运输没有顺利完成,可能引发航运经济的链条其他环节的交易停滞,由该纠纷久拖不决造成的交易资源的闲置,也不可避免地损害着航运经济链条上其他商事主体的利益。海事强制令的重构应当着眼于为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新格局的形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结合“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措施举措,从为海上商事主体提供便捷的救济途径,保障航运经济顺畅、高效运行入手,通过阻却纠纷对交易顺畅的威胁实现保障航运经济高效迅捷运行,避免交易资源的闲置保障海上商事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提升海事司法服务。

  (作者为大连海事法院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