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随着产品、服务、技术和标准的全球化,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制度应进一步现代化和国际化,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规制,制定可追溯监管计划。
计量是测量及其应用的科学。计量器具是统一计量单位,保障生产生活活动符合法定标准的重要物质载体,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管也成为法治计量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3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该规定确立了我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制度。1987年7月,原国家计量局制定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采用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进一步完善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规则势在必行。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主要从“规范监管器具目录”“增加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完善型式评价技术依据”三个方面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规则做了进一步完善。
纵观整个《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随着产品、服务、技术和标准的全球化,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制度也应该进一步现代化和国际化。
首先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规制。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管建立了市场主体自我规制模式,即通过立法形式,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技术规范委托给由得到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给予符合性判断。面对现代高科技社会的复杂性和高风险,强化市场主体自我规制极为重要,如何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展开自我规制将成为现代法治成功与否的关键,我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制度可以积极借鉴该做法。
其次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政府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作用。当前,我国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这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以政府减权限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目前,在我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制度中,地方政府既是批准申请的接收人,也是第三方评价技术机构的委托人,更是计量器具新产品合格与否的最终审查人,应让地方政府逐步退出具体技术评价过程,让技术评判回归市场,实现市场自治,政府转而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
最后,完善监管新手段。现代社会的科技风险需要法律应对,消费品召回制度是一项为了识别和防控科技风险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广泛应用于汽车、家用电器、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消费品。因此,在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计量器具新产品采取“撤回”和“召回”的措施,或者责令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出计量器具存在风险的警示。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制定可追溯监管计划,收集和评估相关信息,掌握缺陷计量器具的分布和流通,以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作者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