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享单车“肇祸”需共担责任
随着共享单车骑行人数扩大,单车数量日益增长。然而,因共享单车引发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也在不断增加。记者采访发现,面对共享单车引起的损害,使用者往往存在误区,要么自认倒霉,不追究平台责任;要么不负起责任,认为与己无关。(10月15日《工人日报》)
共享单车“肇祸”,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使用者和平台往往相互推诿扯皮。平台认为,车身上有“检查刹车”的提示语,使用者没有在骑行前进行检查,或是明知单车存在故障依然使用,应由其后果自负。而在使用者看来,“谁的孩子谁抱走”,因车辆问题造成的意外事故,作为车辆提供者,平台难辞其咎。此外,也有一些使用者由于证据难留、关系复杂,选择自认倒霉,不追究平台责任。
无论是相互“甩锅”,还是大包大揽,都不是处理共享单车“肇祸”的正确方式。推诿扯皮更增加了受损害方追偿的难度,助长使用者、平台逃避责任。共享单车事关使用者、平台双方,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共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骑行过程中,使用者由于自身疏忽或操作不当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使用者和共享单车平台之间存在着消费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单车存在故障或缺陷,共享单车平台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由使用者赔偿后向平台追偿。
有关部门不妨以法律或制度形式,明确共享单车平台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就规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遵守的事项,值得其他地方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