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

  《办法》规定了依法执业自查的12项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精神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医疗文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此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合理确定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自查可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