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拟规定: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本报讯(记者庄德通)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取得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明确了招聘信息审核规范、网络安全规范、信息保护规范、收费管理等。规定了网络招聘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网络招聘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履行资质公开、信息核查、网络安全、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等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供的网络招聘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内容。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违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