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计8章73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与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主要对上位法尚未规定或者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
《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条例》明晰了共有部分产权归属。设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则,并规定除业主共同决定以外,已经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不重新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细化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位置要求,限定了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最大面积;详细分项规定了归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
根据西宁实际,《条例》增加了物业管理区域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各类车辆充电或者进行其他用电活动;擅自拆改、搭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线路和管线;擅自占用、堵塞、封闭公共停车位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并在第五项设定了兜底条款。
(韩萍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