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粮不是想在哪里晒就能晒

  转眼收获的季节又要到来了,每到这个时节,不少农民朋友会在公路两旁“圈地晒粮”,但这看似平常的举动却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近日,笔者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6月11日7时20分许,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高某)沿某县道由西向东行驶,在靠道路南侧行驶时,车辆轧到晒在路上的麦子发生滑动,刘某未能有效控制电动三轮车,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高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查明,道路上的麦子系杨某所晒。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高某家属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杨某、县交通局、县公路站、某公路养护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亲属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某、杨某应对原告因亲属高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站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应当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巡查职责,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认定其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不力,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刘某承担60%的责任,杨某承担25%的责任,公路站承担15%的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晒粮的杨某赔偿原告20余万元。

  如果时光能够倒流,相信杨某绝不会在公路上晒粮,但正如他在法庭上说的“在路上晒粮的不止我一家,我是看人家晒我才晒的,事故发生的时候正好在我家麦子上”。每个晒粮的人都会存在一种侥幸心理,以为自己不会被公路站查到晒粮的违法行为,更不会对他人造成致命伤害。但是,时光不能倒流,因为杨某在公路随意晒粮,导致高某一条鲜活的生命消逝,其也需承担巨额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意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道路通行秩序,还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在广大农村地区,因在马路上晒粮导致的悲剧,基本每年都时有发生。种庄稼不容易,收获时更不能大意,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道路交通畅通有序,广大农民朋友切不可在公路上随意摊粮、晒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