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及完善
□特约撰稿 孙宏涛 徐甜梦
8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
《实施办法》对保险中介的市场准入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设立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保险代理及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构建了更体系化、规范化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并提高了相应机构的准入门槛。
对比此前规定,可以发现,《实施办法》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保险中介准入细则进行了统一整合,形成了以代理、经纪、公估三个主体为核心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规定。例如,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实施办法》分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法人许可三大板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也分为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和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设立两个方面。
同时,《实施办法》对申请人拟申请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门槛有所提升。一方面,《实施办法》明确提出了对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商业模式的要求。它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两节中,均明确要求“申请人应确定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但什么是“定位清晰、科学、合理、可行”的商业模式?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检验?这值得进一步思考。综合来看,此处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应体现特色与专业性”更具有倡导意义。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提高了对保险中介风险管控能力的要求。它明确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时,应当接受风险测试,并符合要求。其中,“风险测试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严格隔离并实现独立经营和核算,全面评估风险状况”的规定,将风险测试纳入申请行政许可的评估与考量范围,将防范中介行业的风险隐患在市场准入环节开始实施有效隔离,有助于保险中介行业的运行更加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将风险测试更多聚焦在审查股东背景和投资动机方面,以防止风险从股东方传递到保险中介市场乃至保险市场,但忽视了保险中介本身对保险市场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外部风险的承受与负担能力的评估。因此,笔者建议《实施办法》风险测试标准、细则,完善对保险中介本身的风险评估。
管好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入口”,一方面有助于提升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经营水平;另一方面,监管层能够把更多精力用于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提高持续监测、实时控制、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因此,《实施办法》的修改完善意义重大,建议对以上细节再认真斟酌。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硕士研究生)